依照《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要领》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融合惩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轨则,团体一起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起权或者运用权。关于林木林地依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起权和运用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假设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要求取消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正在惩罚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惩罚林权争议的重要凭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显然违法的环境下,权属争议惩罚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依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惩罚。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立案发证动作自己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动作,该行政动作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故不行疏忽更改。若立案发证动作有误,能够依序次由行政罗网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体例寻求接济。
依照《确定土地一起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轨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视察惩罚要领》第三条的轨则,农夫团体经济结构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依照争议土地的解决运用环境,敬仰史乘,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出惩罚,规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远解决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要领》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融合惩罚条例》第十二条的轨则,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导举办融合,正在融合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惩罚机构申请惩罚。林权争议惩罚机构正在举办惩罚时,应敬仰史乘,面临实际,宽裕切磋山林权证、划界赞同及现实解决运用途境的互相相干,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惩罚的全流程,若融合不行,应凭据功令、法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惩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判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林木,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举办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限造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孕育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途为界。无确凿证传说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和“四固定”各个岁月的权属环境,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限造山场爆发山林界址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结构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融合,于1975年3月21日实现《赞同书》(以下简称1975年《赞同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团体一起,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立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注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农家解决,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胶葛,经融合,未能实现赞同。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一起权胶葛的惩罚断定》(以下简称10号惩罚断定),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夫团体一起,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立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断定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断定),支撑了10号惩罚断定。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办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出席下,两边实现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赞同书》是可靠、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相干联,能注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一起,北流市黎民当局采信1975年《赞同书》的功能,作出10号惩罚断定,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一起基础本相理解林木,重要证据确实宽裕。因而10号惩罚断定第一项并无不妥,潮塘三组要求取消10号惩罚断定第一项原由不创立,不予维持。潮塘三组主意争议地属其一起,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注明其主意,但1757号林权证的立案无合法的权属开头注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注明潮塘三组权属主意原由创立的注明功能。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立案动作确定争议地归属的凭据有正当原由。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调停序次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序次违法,因而10号惩罚断定第二项应予取消。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宣告有功令上的过失,应依其他合法行政序次予以更改办理,并应依法保险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接济权力。54号复议断定对10号惩罚断定第二项予以支撑过失,亦应予以取消。取消10号惩罚断定第二项缘故正在于行政序次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原由创立,是以潮塘三队闭于取消10号惩罚断定和54号复议断定的诉讼主意原由不创立,不予采信维持,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要求予以片面驳回。遵守《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轨则,判定:一、取消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断定;二、取消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惩罚断定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要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查明的本相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本相类似。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立,担任不动产立案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中央,担任的确的立案就业。被诉10号惩罚断定作出时为过渡期,立案的内部交易操作仍由原单元的确践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岁月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办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缔结1975年《赞同书》划分两队界线,此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途划潮塘一队一起”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签名确认1975年《赞同书》的实质。因而,北流市当局凭据1975年《赞同书》将争议地一起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夫团体一起,适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融合惩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惩罚土地山林水利胶葛的环境讲演》第三片面第(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寻常应以土改、互帮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凭据。关于解放后党政罗网的惩罚断定和两边约定的赞同,应该爱护”的轨则,惩罚断定有本相和功令凭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赞同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赞同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根据北流市当局对界线位子的解析,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完备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赞同书》缔结的宗旨,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赞同书》第二点实质的解析,亦适合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不妨注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根据潮塘三组对1975年《赞同书》第二点实质的解析,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理解,亦与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不相符。因而,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赞同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维持。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动作本案确权凭据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视察,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开头。1975年《赞同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注明1975年缔结《赞同书》后,争议地权属爆发过改变的环境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动作确权凭据,并无不妥。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断定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罗网作出确权断按时,确权结果与之前本身宣告的土地权属证书立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罗网仍有立案权力的环境下,可接纳自行纠错的体例正在确权时一并取消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假设确权罗网确权时已无立案的权力,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取消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惩罚断按时,固然北流市依然创立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担任立案就业,但当时仍处于立案权力交代的过渡时代,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未现实的确发展立案就业。正在过渡时代,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挖掘其前原宣告的1757号林权证立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类似,其仍有权接纳自行纠错的体例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断定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序次违法,该认定过失,二审法院予以更改。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惩罚断定的题目。《河山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惩罚题宗旨复函》〔河山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立案发证后依然真切了土地的一起权和运用权,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视察惩罚要领》(河山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黎民当局宣告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立案完毕前,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宣告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宣告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依照《中华黎民共和河山地解决法》第十六条“土地一起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切磋办理;切磋不行的,由黎民当局惩罚。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惩罚;……”的轨则,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惩罚断定。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惩罚断定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断定确切,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序次违法过失,应予更改。凭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黎民法院闭于施行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宗旨阐明》第五十六条的轨则,判定:一、取消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判定;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要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实现类似赞同,1975年3月21日实现的1975年《赞同书》不包括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依照国度林业“三定”计谋获得的权属注明,合法有用,应该动作确权凭据。3.争议地不单立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现实解决运用横跨20年,应该确认申请人获得该地的一起权。4.行政罗网超越行政权力作出惩罚断定,法院不予取消属于合用功令过失。综上,一、二审认定本相不清,合用功令过失,要求依法取消一、二审行政判定,取消北流市当局10号惩罚断定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断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北流市当局提交私见称:1.10号惩罚断定查明和认定本相理解。2.1975年《赞同书》是通过北流县附城公社主办融合实现的一起权赞同,具备可靠性、合法性和联系性,1975年《赞同书》纪录的山林四至限造均理解真切。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立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一起权动作,不行改换功令相闭,立案争议地片面不拥有合法性,不行动作本案确定权属的凭据。4.10号惩罚断定合用功令、法则凭据定性确凿,证据确凿宽裕,行政调停序次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私见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惩罚断定认定本相理解,证据宽裕。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断定序次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片面本相不清,取消54号复议断定、10号惩罚断定第二项是过失的。4.二审讯决认定本相理解,序次合法、合用功令确切。
潮塘一组提交私见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赞同书》功能是言之无信,现实上是对功令的轻蔑;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赞同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限造,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是非;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立案领证动作属违法动作,其筹办动作属侵权动作。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惩罚断定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断定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力以及调停、复议序次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审核心为,北流市当局仅凭据1975年《赞同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功能,且正在未切磋争议地现实管业的景遇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团体一起是否确切。
《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轨则,团体一起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起权或者运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要领》第二条轨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博鱼综合、林地一起权或者运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条轨则,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宣告的丛林、林木、林地的一起权或者运用权证书,是惩罚林权争议的凭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融合惩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轨则,县级以上黎民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能够动作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确权惩罚的证据质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轨则,国度罗网以及其他性能部分依权力筑造的公牍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依照上述轨则,团体一起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起权或者运用权。关于林木林地依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起权和运用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假设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要求取消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正在惩罚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惩罚林权争议的重要凭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显然违法的环境下,权属争议惩罚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依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惩罚。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立案发证动作自己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动作,该行政动作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故不行疏忽更改。若立案发证动作有误,能够依序次由行政罗网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体例寻求接济。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岁月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网罗争议的山林权属爆发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调集两边代表举办切磋。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实现1975年《赞同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一起。不过,林业“三定”岁月,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获得了争议地的权属注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罗网为北流市当局,颁证年华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立案表类似。依照上述查明的本相,最初,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岁月,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宣告的林木林地一起权证书,假设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侵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其能够通过要求取消对方的林权证来举办接济,也能够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因而,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实在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不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惩罚林权争议的重要凭据,其注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只要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宏大且显然违法的环境下,权属争议惩罚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依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办惩罚。
《确定土地一起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轨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轨则,村农夫团体一起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夫团体现实运用的本团体土地一起权界线确定一起权。《土地权属争议视察惩罚要领》第三条轨则,视察惩罚土地权属争议,应该以功令、法则和土地解决规章为凭据。从现实开赴,敬仰史乘,面临实际。也便是说,农夫团体经济结构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依照争议土地的解决运用环境,敬仰史乘,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出惩罚,规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远解决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依照北流市林业局调停争议时代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咨询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农家作自留山解决,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爆发胶葛。这一段岁月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农家举办解决”。本院再审审查阶段结构各方咨询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示意闭于涉案土地解决环境与上述咨询笔录纪录类似,没有转移。上述咨询笔录反应,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农家举办解决。依照上述查明的本相,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凭据权属凭证、惩罚赞一律证据表,还应该宽裕切磋争议土地的现实解决运用环境,根据有利于分娩生涯、有利于筹办解决、有利于社会融洽安静的规则,既敬仰史乘,又面临实际,脚踏实地地作出稳妥惩罚。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凭据1975年《赞同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赞同形态划为潮塘一组一起,正在没有真实证据注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环境下,单纯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开头不对法,未切磋争议地现实运用解决环境,作出10号惩罚断定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断定予以支撑,均属于认定本相不清。一、二审讯决支撑10号惩罚断定和54号复议断定中实在权断定,惩罚结果不妥,应予更改。
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惩罚要领》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轨则,正在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导举办融合,正在融合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惩罚机构申请惩罚。林权争议惩罚机构正在受理后最初应融合,正在融合实现赞同后施行各方签名盖印及相应存案序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融合惩罚条例》第十二条轨则,各级黎民当局惩罚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行政复议罗网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该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受理、管理、断定全流程。也便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举办惩罚时,应敬仰史乘,面临实际,宽裕切磋山林权证、划界赞同及现实解决运用途境的互相相干,并依照上述轨则,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惩罚的全流程,若融合不行,应凭据功令、法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惩罚。
综上,遵守《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黎民法院闭于合用〈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轨则,判定如下:
一、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判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判定。
二、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惩罚断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断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和玉林市黎民当局累赘。
马筑波,男,北京有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宇宙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互帮鞭策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事宜所征地拆迁交易部主任、团队带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筑波状师埋头不动产(房地产)胶葛交易,努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赔偿、房地产合同胶葛功令题宗旨切磋以及功令实务题宗旨办理,代劳宇宙各地不动产胶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深重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体会。其代劳的维权案件广大败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筑、广西、广东等省市,举办了都会衡宇征收、屯子团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墟市搬家腾退、违章修筑拆除接济等系列维权行径,获得了系列卓异办案效果。其为人正大、诚信,办案苛谨、担任,敢言、敢辩,尽最大发奋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博得广泛当事人的不绝好评和认同!博鱼综合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收拾规矩和收拾序次